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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能計量知識(四)

發布時間:2008/8/25 10:02:36  瀏覽量:3680
8、 合表用電客戶總、分表之間為什么會出現差額?
  (1) 各分表抄表時間與總表抄表時間不相同,致使總表電量與各分表電量之和不相等。
  (2) 總表或各分表按國家規定的準確度等級為二級,也就是說誤差在±2%之間均為合格品。因此總表、各分表即使均經檢驗合格,其計量的電量也未必完全相等,這屬于正常現象。且在運行中、從總表到分表的一段導線也會消耗電量,分表本身也要消耗電量,這些都被總表計量,而分表不能計量該部分。
  (3) 總表內的內線有漏電現象或在總表范圍的用戶中可能有竊電現象。
  (4) 因錯抄分表的電量數,致使分表抄見電量小于其實際用電量。
  (5) 分表負載不合理。電能表當常用負荷低于10%的情況時,可能會造成較大的誤差,以致計量不準。

  9、 合表用戶間對總、分表差額電量如何合理分攤?
  由于各用戶生活習慣不同,用電情況不一,因此攤費方法也很多。根據現有的一些辦法,結合各戶的習慣規定,向大家介紹以下幾種比較合理的辦法,供參考。
  (1) 按各分戶的實際用電量比例分攤。
  (2) 按戶或按用電設備容量分攤。
  (3) 按用電時間分攤。
  (4) 按居民住房面積的平米數分攤。
  (5) 可共同協商合理分攤辦法。

  10、 居民使用的分表應由誰購置?
  家用分表由用電客戶自備,自行安裝、維護并定期檢驗,自行分算電費。供電企業可接受用電客戶委托進行分表的檢驗、檢修工作。

  11、 損壞、遺失用電計量設備如何處理?
  用電計量設備損壞、遺失后,客戶應立即向供電企業辦理更換或復裝等手續,事故需緊急處理時,也可與所在供電企業事故搶修部門聯系要求緊急處理。客戶不得自行處理,否則按違約用電處理。
  用電計量設備損壞遺失時,供電企業除按規定追收電量外,屬于客戶責任造成損壞或遺失的,由客戶賠償并負擔其修理費,還要負責由于更換用電計量裝置所有的工料費。若客戶有意破壞和偽造丟失用電計量裝置者,一經查實即按有關竊電的規定處理。

  12、 用電計量裝置失準,退、補電量有何規定?
  (1) 由于用電計量裝置的互感器、電能表的誤差及其連接線電壓
降超出允許范圍或其他非人為原因導致計量記錄不準時,供電企業應按下列規定退補相應電量的電費:
  1) 互感器或電能表誤差超出允許范圍時,以“0“誤差為基準,按驗證后的誤差值退補電量。補收時間從上次校驗或換裝后投入之日起至誤差更正之日止的1/2時間計算。
  2) 連接線的電壓降超出允許范圍時,以允許電壓降為基準,按驗證后實際值與允許值之差補收電量。補收時間從連線投入或負荷增加之日起至電壓降更正之日止。
  3) 其他非人為原因致使計量記錄不準時,以用電戶正常月份的用電量為基準退補電量,退補時間按抄表記錄確定。
  退補期間,用電戶先按抄見電量如期交納電費,誤差確定后再行退補。
  4) 因用電計量裝置誤差超出允許范圍退補電量計算辦法如下
      退(補)電量數=(±G×實走電能表讀數/1±G) ×K×B   
  式中 G 實際誤差值,表慢取 "-",為補電量數,表快取 "+",為退電量數;K 電流、電壓互感器倍率乘積;B 退補月份數。
  當起迄時間查不清時,電力戶最多按六個月退補,即B=6。

  (2) 電能表潛動應退電量(千瓦.時):
  應退電量=(天數×停用時間(光彩16小時,動力8小時)×3600/潛動一周所需時間(秒)×電表常數)×倍率
  (3) 因電能計量裝置故障(如卡盤、卡字、電壓線圈不通、電壓互感器深斷器熔斷等)退補電量計算辦法如下:
  1) 照明用電客戶應補電量=1/2(原表正常前一個月抄表電量÷這個月的抄表用電日數+換表后至抄表日的抄用電量÷換表后至抄表日的用電日數)×事故日數
  2) 新裝照明客戶應補電量=自更換電表至抄表日用電量÷用電日數×故障日數-故障期已交電費電量
  3) 三只單相電能表其中一只或二只電能表故障時,按下列公式計算應補電量:
  一只故障應補電量=兩只正確電能表當月用電量÷2-故障表電量
  兩只故障應補電量=-只正確電能表當月用電量×2-故障表電量
  4) 一只三相電能表或三只單相表全部發生故障停止運行時,月用電量比較正常的按1)、2)兩項辦理;月用電量不正常時,可根據用電戶的產品產量以及有關用電記錄等計算電量。
  5) 跳字應退電量按下式計算
  應退電量=已收電量-1/2(原正常月的日均電量+換表后至抄表日的日均電量)×30(天)(隔月抄表按60天計算)
  6) 電子式用電計量表發生跳字、不顯示等故障時,供電企業應按用電戶實際用電情況,參照生產運行記錄,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處理。退補電費最多不得超過12個月。